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 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发挥信用信息应用价值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2〕10号)精神,深入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应用价值,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健全完善信用信息共享网络
按照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体系要求,依托市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立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服务库,规范对接国家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省级节点,联通各类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打通政府部门、公共事业单位等数据源单位与金融机构间的数据共享通道。支持各类业务系统依法依规接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服务库,推进构建全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数据共享应用统一网络。按照省级节点接入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接入平台的安全评估、授权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确保接入平台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积极整合全市现有各类融资信用服务平台,鼓励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各类金融服务机构依托市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开展融资服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济宁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
根据国家确定的信用信息共享清单,在依法依规、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全面归集整合市场监管、司法等14类37项信用信息, 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服务库。已实现全国集中管理的信用信息,原则上由国家层面共享,由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服务库与国家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实现“总对总”对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做好我市相关数据的承接。对明确由市级归集共享的纳税、生态环保、不动产、行政管理、水电气、科技研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信用信息,相关数据来源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信用信息共享清单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时限要求完成。依托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现相关信用数据共享,建立相关数据对账机制,确保共享链路稳定、数据完整准确。对属于全国集中管理,但尚未实现“总对总”共享或共享内容不充分的信用信息,由相关数据来源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探索推进共享。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要按照国家统一数据标准,将市级归集的数据及时规范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大数据中心牵头,市法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济宁银保监分局、济宁海关、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发展
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服务库的各项功能,着力提升信用信 息共享服务水平和质量。在规范授权前提下,可依托市政务信息 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采用接口调用、数据 核验以及联合建模等方式,联通各类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中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信用信息共享服务。支持各类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在符合要求前提下,联通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服务库,构建融资信用服务 平台网络。不断完善平台架构,强化平台信息分析功能,提高服务效能,推动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担保机构等相关主体之间有关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探索建立一站式融资交易业务模式,打造便捷高效的申贷获贷流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大数据中心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济宁银保监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企业自主申报信用信息
鼓励中小微企业通过“信用中国(山东济宁)”网站,以“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补充完善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作为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的有益补充,提升企业信用信息覆盖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发挥融资信用服务作用助推银企高效对接
市、县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组织引导辖区内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市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进行实名注册,完善注册主体信息,发布融资需求,扩大市场主体覆盖面。 地方金融监管、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要积极组织协调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入驻市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发布金融产品和服务,督促已入驻的金融机构及时处理企业融资申请,对接企业资金需求。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市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开展线上对接放贷业务,拓展应用场景,创新开发面向中小微企业的 融资产品,制定多样化、专业化融资贷款服务,创新放贷和续贷方式,推广“信易贷”“信易贴”“信易保”等金融产品。鼓励 金融机构以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为立足点,减少对抵质押担保的过度依赖,逐步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中信用贷款的占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济宁银保监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入驻机构信用信息共享共用机制
以应用需求为导向,依法依规向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入驻机构提供基础性信息服务。对依法公开的信息,通过信息推送、信用报告查询等方式,为入驻机构提供全方位、全流程、 一站式便捷服务,缓解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尽职调查成本和信贷违约风险,有效提升普惠金融服务效能。对具备接入条件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各类金融机构,可按照区域、行业等维度批量推送相关信息。对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数据提供单位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联合建模等方式供金融机构使用,或经信息主体授权后提供数据查询、核验等服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济宁银保监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要按照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及时对接更新省平台推送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数据,加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运用。市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以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基础,应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模型,对中小微企业开展全方位、全景式信用画像,供入驻机构参考使用。鼓励入驻机构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市场定位,开发信用评价模型,对中小微企业进行全面、深度的精准评价,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济宁银保监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严格落实风险管控和安全管理措施
市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融资服务全过程信息安全监督保障机制,明确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边界,建立健全信息分级管理制度,完整留存数据访问、操作记录,遵守数据安全及隐私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控制数据应用范围,切实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要按照省级节点统一要求,做好数据汇总、校核、去重等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加强对获贷企业信用状况持续跟踪,分析研判、及时预警潜在风险,并提示金融机构关注参考。依托市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探索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线上仲裁”机制、金融仲裁院和金融互联网法庭, 高效处置金融纠纷。对省平台推送的依法认定的恶意逃废债信息主体,推动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严厉打击非法获取传播信息、侵犯个人隐私、泄露商业秘密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济宁银保监分局、济宁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立统筹协调调度督导机制
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推动部门、单位间有效开展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及风险管控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按照国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部署,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单位)信用信息归集、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应用、平台贷款发放等情况进行定期调度、通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济宁银保监分局依法依规对涉及的相关金融 机构和金融业务加强监督管理。济宁银保监分局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发放,纳入商业银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提升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大数据中心、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济宁银保监分局牵头,市法院、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济宁海关、市税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广泛开展宣传推广活动
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推广力度,依托市、县政务服务大厅、金融机构网点、政府网站及新媒体等渠道,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相关政策和服务进行广泛宣传,动员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积极入驻,广泛参与。通过“信用中国(山东济宁)”网站,开设中小微企业融资页面入口,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引流。及时总结和宣传我市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加强示范引领,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受益、信用有价”的价值导向, 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济宁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