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快我市诚信体系建设,增强干部群众诚信意识,全力建设“诚信之城”,根据《济宁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 度化的实施意见》(济文明委〔2014〕9号)和《中共曲阜市委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曲发〔2014〕4号), 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以打造“东方圣城 首善之区”为目标,以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司法公信和个人诚信建设为重点,明确各行业诚信标准,探索建立 诚信制度,逐步形成政府监管、公民自律、企业内控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诚信体系,强力助推“彬彬有礼道德城市”建设。
二、主要内容
一是制定诚信标准。市文明办出台全市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司法公信和个人诚信建设指导标准。按照“面上整体推进,行业重点突破”的原则,全市各级各部门特 别是旅游、教育、卫生等行业,围绕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正公开等重点,分类制定行业诚信标准,使诚信建设具体化。
二是建立行业诚信档案。全市各级各部门建立诚信档案(样表附后),特别是旅游、教育、工商等重点行业,要加大诚信档案建设力度。市旅游局建立导游诚信档 案,制作游客回访卡。市教育和体育局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学生在校期间,凡出现迟到、早退、旷课等行为的,由学生班主任负责记录,出现作弊等严重违反《中小 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立即通报,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工商局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信息为主,建立商业诚信档案。
三是扎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国人民银行曲阜市支行、市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负责建成覆盖全社会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主要承担以下任务:1、建设 曲阜市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库。制定曲阜市相关信用管理制度,遵循统一的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整合分散在社会各领域的信用信息,建设曲阜市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库 共享平台。引导全市各部门加强信用信息标准化建设,统一向市人行提供本系统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 互通。2、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企业社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以及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商业合同,偿还或有负债等方面的情况。 小微企业社会信用信息是企业社会信用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先期进行小微企业社会信用信息征集,在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全市企业信用体系 建设。3、开展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包括社会组织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以及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自身建设,财务管理,业务活动、参 与公共服务和社会建设,开展合作活动等情况。建立社会组织信息管理平台,发布社会组织各类信用信息,以及开展自律与诚信服务活动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推 动社会组织增强信用管理能力,加强诚信品牌建设,不断提升社会组织公信力。4、开展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个人社会信用信息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以及是否遵守 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商业合同,偿还或有负债等方面的情况。前期试点开展农户社会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进行农户信用体系建设,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展到社会各层 面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四是实施定期通报制度。市法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文 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市旅游局、市农业局党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要建立“红黑榜”发布制度,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手 机等媒体,每年双月的20日-28日内组织发布一次。市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企业产品质量“红黑榜”;市环保局发布企业环境信 用评价“红黑榜”;市工商局组织发布AAA级信用企业名录和年度行政处罚工商企业名录;市民政局组织发布年度获得AAA级以上市管社会组织名录和行政处罚 市管社会组织名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食品药品企业黑名单制度,并按照济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做好信息采集、报送等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 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情况;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发布企业纳税情况“黑名单”;市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市工商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监测、移交、发布刊播食品药品虚假广告媒体名单;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发布印制非法出版物的单位黑名单;市 旅游局发布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从业人员欺诈消费者行为黑名单;市农业局党委探索建立农产品质量黑名单管理制度;市司法局负责发布律师信用信息;市财政 局负责发布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信用信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发布监理工程师信用信息;济宁银监分局曲阜办事处等部门负责发布相关金融产品营销人员信用 信息。各责任部门“红黑榜”除在市电台、电视台、《今日曲阜》报予以发布外,要同时在部门网站建立发布平台进行发布,并将网络发布平台链接地址报市文明 办。市文明办将在曲阜文明网设立专题专栏,并尽快完成对各部门“红黑榜”发布平台的整合链接。
五是广泛开展诚信创建活动。要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 兑现,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增强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市委党校、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在党员干部教育培训中 进一步充实诚信教育内容,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增强公务员法律和诚信意识。市文明办、市直机关工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 市教育和体育局、团市委、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党委要按照《曲阜市“道德讲堂”建设实施意见》(曲文明委〔2013〕5号)要求,切实牵头抓好机关、企业、 学校、社区、村镇五类“道德讲堂”建设,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价值理念和道德规范,对诚信缺失、不讲信用现象进行分析评议,推动信用宣传普及教育 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联合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联等部门在生 产企业开展“做精工产品、做诚信企业”活动。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部门要在商场、集贸市场和专业批发市场开展创建“诚信经营示范店”活动。市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市商务局要在食品行业开展“诚信做产品”活动。市农业局党委、市农信社等单位部门要在农村推介“道德信贷”、“信用农户”等经验,引导农民诚实劳 动、诚信经营。市教育和体育局要在全市各学校开展诚信教育,编写诚信读本,引导未成年人树立诚信意识,并探索建立教育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教师和学生的信用 评价制度,将信用评价与教师师德评价及评先树优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挂钩。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诚信医院” “诚信药店”创建活动,树立“大医精诚”的价值理念。市旅游局要在旅游从业人员中开展诚信教育,开展争做“美德导游”活动。
六是深化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要在食品药品、窗口行业和公共场所三大重点领域,针对诚信缺失、公德失范等问题,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 教育和治理活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责任单位集中梳理和整治食品药品行业制造、包装、销售等各环节中的诚信缺失问题,大力整 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现象。各窗口行业主管单位主要解决在公安、税务、工商、燃气、供热、自来水、供电、公共交通、出租汽车、铁路、环卫、风景园林、物 业管理、邮政、通信、金融、医院、宾馆、旅行社、商业零售等行业中存在的服务质量差、不讲诚信等问题,进一步规范行业服务,提升服务水平。市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局会同有关责任单位解决广场、公园、车站、公交站点、商场、影剧院、农贸市场、公厕、景区、网吧、大街小巷等场所中出现的公德缺失问题,重点解决破坏 公共秩序、影响公共环境的不文明行为,引导人们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努力构建良好的公共环境秩序。
七是构建奖励诚信、约束失信工作机制。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民政 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监局、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对诚实守信者 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市财政局、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政府采购、招标、公务员录用中要自觉使用信 用产品。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和社会组织予以重点扶持,积极督促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抓好落实,对失信者实行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等惩戒措施。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党委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构建组织体系。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诚信建设纳入常年工作重点,加强领导,扎实推进。 各镇街和各部门、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及工作机构,制定近期实施方案和长远工作规划,分步实施,整体推进。
二要营造浓厚氛围。将诚信体系建设作为“彬彬有礼道德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横幅、道杆旗、电子屏幕等载体加大宣传,让公众普遍了解诚信建设内容,自 觉规范自身行为。市电台、电视台、《今日曲阜》报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力量,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各类诚信建设的先进典型, 让每名市民都感受到身边榜样的力量,努力在全社会倡树尊重典型、争当先进的良好社会风气。同时,设立曝光台,猛烈抨击不讲诚信、不守承诺的行为,引领正确 的舆论导向。
三要完善协调机制。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互相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各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要做好各方面诚信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工作,同时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信息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关系,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