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決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這是《種子法》的第四次修訂,以強化種業知識產權保護為重點,對于促進種業高質量發展,筑牢糧食安全和現代農業發展基礎具有重要意義。
一、修改背景
一是黨中央提出的明確要求。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種業發展和知識產權保護。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的《種業振興行動方案》把修改《種子法》列為重點任務,強調要把種源安全提升到關系國家安全的戰略高度,要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行政等多種手段,推行全鏈條、全流程監管,對假冒偽劣、套牌侵權等突出問題要重拳出擊,讓侵權者付出沉重代價。
二是種業科技自立自強的緊迫需要。2015年修訂的《種子法》,將植物新品種知識產權保護從行政法規上升到法律層次,為保護育種者合法權益、促進種業創新發展提供了法治保障。但總體上看,我國種業知識產權保護還有短板弱項,國內主要糧食作物品種中修飾性品種比較多,一些品種繁育停留在對主要推廣品種和核心親本的修飾改良上,導致品種遺傳基礎窄,審定品種多但突破性品種少,同質化問題比較突出,難以適應加強植物新品種知識產權保護、激勵育種原始創新、保障糧食安全的新形勢,亟需對種子法進行修改,擴大植物新品種知識產權權利保護范圍,延伸保護環節,提高保護水平,加大保護力度,用制度導向激發原始創新活力。
三是國際上的可借鑒做法。目前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UPOV)78個成員中,美國、澳大利亞、日本、巴西等69個成員已經建立了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在實施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擴大保護范圍和保護環節等方面積累了成熟的經驗做法,為我國《種子法》修改實施提供了有益借鑒。
二、修訂重點
第一,擴大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范圍及保護環節。修改后的《種子法》第二十八條擴大了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范圍及保護環節,將保護范圍由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獲材料,將保護環節由生產、繁殖、銷售擴展到生產、繁殖和為繁殖而進行處理、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出口以及為實施上述行為的儲存。
第二,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種子法》第二十八條、第九十條提出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明確了實質性派生品種定義,規定了實質性派生品種以商業為目的利用時,應當征得原始品種的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同意。
第三,完善侵權處罰賠償和行政處罰制度。為提高對侵害植物新品種權行為的威懾力,將懲罰性賠償數額的倍數上限由三倍提高到五倍;將法定賠償額的上限由3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對生產經營假、劣種子行為加大了行政處罰力度。
第四,完善法律責任。為強化對種子生產特別是果樹種苗生產檢驗、檢疫的管理,防止攜帶疫病果樹種苗流入市場,草案明確,不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不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種子生產地點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從事種子生產,未執行種子檢驗、檢疫規程生產種子的,追究法律責任。
此外,為進一步鼓勵育種創新,《種子法》第一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提出,加強種業科學技術研究,重點收集珍稀、瀕危、特有資源和特色地方品種,開展主要糧食作物、重要經濟作物育種攻關,保障育種科研設施用地合理需求等。為深化放管服改革,《種子法》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進一步簡化了向境外提供種質資源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以及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審批手續。為加強種子檢驗檢疫,第七十六條對種子生產特別是果樹種苗生產檢驗、檢疫的管理明確了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