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NCR—2023—0130001
濟人社發〔2023〕2號
關于印發《濟寧市博士后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直有關部門(單位),各有關企業:
現將《濟寧市博士后工作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濟寧市委組織部 濟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濟寧市財政局
2023年1月16日
(此件主動公開)
濟寧市博士后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省委人才工作會議精神,加強我市博士后工作,根據《山東省博士后管理工作辦法》(魯人社規〔2022〕1號)、《濟寧人才金政20條》(濟辦發〔2022〕2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各級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以下簡稱“基地”)、博士后創新實踐工作站的設立和管理,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員(以下簡稱“博士后”)的招收、管理和服務。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三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是全市博士后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博士后工作政策,制定全市博士后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檢查、指導全市博士后管理制度落實情況,指導設站(基地)單位開展博士后工作;做好全市工作站、基地申報推薦、備案、更名、增設分站、注銷、獨立招收申請和博士后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組織博士后設站(基地)單位考核評估工作;承擔市級博士后經費資助工作;協調處理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其他事務。
第四條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為縣級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門,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博士后有關政策;指導設站(基地)單位開展博士后工作,做好本縣(市、區)工作站、基地申報推薦、備案、更名、增設分站、注銷、獨立招收申請和博士后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做好其他博士后有關工作。
第五條 設站(基地)單位是博士后培養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本單位博士后的招收、培養、管理、考核和服務等具體工作。應制定具體管理辦法,配備專門的管理人員,明確進站(基地)條件,規范進站(基地)程序,加強過程評價,嚴格中期考核和出站(基地)考核,切實履行管理責任。應綜合考慮博士后的學科領域、研究類型,建立以實施科研項目計劃書為主要內容的績效考核分類評價體系,將創新性科研成果作為核心評價標準。
第三章 博士后站設立
第六條 工作站是指在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等機構(含企業、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事業單位、省級以上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留學人員創業園區)內,經批準可以招收博士后的組織。由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規定工作站設立條件和程序,并對設立工作進行部署。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照國家、省有關要求,做好我市工作站設立工作。
第七條 基地是指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等機構(含企業、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事業單位、設區的市級以上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留學人員創業園區),具備一定條件,未設立流動站和工作站的,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授權、依托流動站代為招收博士后、開展技術創新實踐活動的省級博士后工作平臺。
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隨時申報、隨時辦理”的原則,受理本縣(市、區)單位設立基地的申請,經審核把關并實地考察后,提出推薦意見,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進行復核、實地考察,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并公布備案結果。備案單位招收首位博士后且辦結進基地手續后,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提交設立基地申請,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進行認定審核、公示并公布設立的基地名單。
第八條 市博士后創新實踐工作站是指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等機構(含企業、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事業單位),具備一定條件,未設立工作站或基地的,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授權,依托工作站代為招收博士后,開展技術創新實踐活動的市級博士后工作平臺。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積極支持現有市博士后創新實踐工作站提檔升級設立工作站、基地,不再開展市博士后創新實踐工作站的設立工作,現有在站博士后全部出站后,其市博士后創新實踐工作站資格自動終止。
第四章 博士后招收
第九條 博士后進、在、出(退)站的管理采取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申請人須在博士后辦公系統中注冊填報信息,完成網上備案。設站(基地)單位應切實履行職責,嚴格審核資格條件,確保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十條 品學兼優,身心健康,年齡在35周歲以下,取得博士學位一般不超過3年的海內外人員,可申請進入市內博士后站(含工作站、基地,下同)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除上述基本條件外,擬進站的博士還應滿足設站(基地)單位規定的專業、技能和其他招收要求。
第十一條 博士畢業人員應全時進站從事博士后研究,定向委培、在職人員以及現役軍人身份的博士應脫產從事博士后研究。以在職人員身份進站的博士后,應以高校、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學位的青年教學、科研人員為主,不得招收在職的黨政機關領導干部進站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二條 設站(基地)單位一般應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博士后,根據開展科研工作需求,對申請入站博士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和已取得科研成果,采取考核、考試、答辯、考察等多種形式擇優招收。對特別優秀的博士,可不受招收形式限制。
第十三條 工作站一般應與國內博士后科研流動站聯合招收博士后,雙方單位簽訂博士后聯合培養協議,明確權利和義務。聯合招收的博士后,科研日常管理工作以工作站為主,流動站及時向工作站提供科研立項、科研平臺等支持和指導。工作站招收時,一般不受本單位同一一級學科、超齡、在職比例的限制;申請進入工作站的人員,經設站單位同意,年齡可放寬至40周歲。
經核準具備獨立招收資格的工作站,可根據需要自主招收或與流動站聯合招收博士后。
第十四條 基地依托國內博士后科研流動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員,博士后研究人員條件需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基地可采取但不限于以下方式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員:
(一)基地與博士后科研流動站簽訂博士后人才引進培養、科技攻關、成果轉化等方面的戰略合作協議,流動站向基地積極推薦契合研究課題及方向的博士后研究人員。
(二)基地提出研究課題及方向,與已取得博士學位的人員 達成進基地工作意向,對接可合作開展研究的博士后科研流動站。
博士后研究人員進入基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基地、流動站及博士三方達成一致意向,簽署工作協
議,明確三方權利及義務。
(二)由合作招收的博士后科研流動站辦理進站手續。
(三)進站手續辦理完畢3個月內,由基地到省人力資源社
會保障廳統一集中辦理備案。
(四)基地將博士后研究人員招收備案情況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第十五條 博士后進站時,設站(基地)單位應按單位性質與博士后簽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或企業勞動合同,在職博士后簽訂工作協議或工作合同,結合博士后研究課題制定科研項目計劃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工作目標、課題要求、在站時間安排、年度(中期、出站)考核、工資福利待遇、產權成果歸屬、成果轉化收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六條 博士后進站時,設站(基地)單位應為其配備合作導師,提供在站期間課題研究的指導和培養。博士后合作導師一般從設站(基地)單位的正式職工中產生;確有需要并具備條件的,可引進或聘用國內外專家學者擔任合作導師,引進或聘用的合作導師應確保能夠承擔完成科研指導和培養任務。
工作站獨立招收的博士后,一般應配備1名合作導師;聯合招收的博士后,一般應實行“雙導師制”,由聯合招收的流動站、工作站(基地)各配備1名導師。流動站的合作導師應具有博士生指導教師資格或正高級職稱,工作站(基地)的合作導師應具有副高級及以上職稱。
第十七條 設站(基地)單位應加強博士后合作導師隊伍建設,通過完善責任考核、激勵獎懲等制度,充分發揮其在博士后招收、培養、考核、出站等日常管理方面的重要指導作用。
第十八條 設站(基地)單位應為進站博士后建立博士后檔案,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法規制度,做好博士后在站期間的檔案管理。
第五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和服務
第十九條 博士后在站工作時間一般為2-4年,具體時間由設站(基地)單位、合作導師、博士后本人根據工作需要共同協商、科學確定,并在合同或協議中予以明確。定向委培、在職人員以及現役軍人身份入站的博士后,在站時間應征得原工作單位同意。在站博士后完成任務或工作期滿后應按時出站。博士后出站后可選擇其它博士后站繼續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累計在站時間(含多次進站、出國研修等)不得超過6年。
第二十條 博士后進站開題,應在博士后辦理進站手續后的1個月內開始,完成時間一般不超過3個月。進站開題,主要是由博士后合作導師對博士后研究課題的可行性、研究計劃、預期成效等進行考評、完善,并形成科學完整的科研項目計劃書。科研項目計劃書應報設站(基地)單位和省、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博士后在站期間,應及時總結科研項目計劃書執行情況,定期報告科研項目進展情況,為完成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提供基礎素材。合作導師應及時了解博士后項目進展情況,并給予充分指導。設站(基地)單位應跟蹤了解博士后科研項目進展情況,并會同合作導師及時作出評價。
第二十二條 科研項目進展中期考核一般每年組織1次,由設站(基地)單位組織,可結合年度考核進行,直至博士后出站為止。當年度進站時間不滿3個月的,可合并至下一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內容應包括研究方法與路線、任務完成進度、取得的科研成果等,以定性和定量的方式對科研進展情況進行評價,出具書面考核結果。中期考核結果應按時收入博士后檔案,并作為博士后年度考核和調整兌現工資福利待遇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博士后在站期間,設站(基地)單位應對博士后開展科研創新項目提供相應經費支持,鼓勵支持博士后推動科研成果轉化,加強博士后的思想政治、學術道德建設,引導他們潛心科研、嚴謹求實、銳意創新、積極探索。
博士后按規定享受國家、省、市支持科技人員創新創業的激勵政策及科研成果轉化收益。博士后在站期間的研究成果歸屬應當按照簽訂的合同或協議約定執行,約定不明確的依照國家和省有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四條 博士后在站期間,根據項目研究及工作需要,經設站(基地)單位同意,可以到國(境)外開展合作研究、參加國際學術會議和進行短期學術交流,時間一般不超過3個月,經設站(基地)單位批準,可根據項目情況適當延長。申報國家、省公派出國留學等項目的,經設站(基地)單位同意,出國時間按照項目有關規定執行。定向委培、在職人員以及現役軍人身份博士后申請出國的,由原工作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在參考設站(基地)單位意見基礎上,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審核報批。
設站(基地)單位應全面加強博士后出國參加學術會議、開展學術交流、留學研修的管理,建立按程序審核批準和績效考核機制,確保出國的質量和效益。
第二十五條 博士后在站期間,可按照省高層次人才高級職稱評審“直通車”制度規定直接申報副高級職稱。入選國家及省級博士后創新人才支持計劃、國(境)外交流項目引進人選留(來)濟工作的,納入“山東惠才卡”發放范圍;獲得其他國家、省博士后科研項目資助或獲得國家、省科學技術獎的在站博士后和出站留(來)濟博士后,納入審核類“圣地人才一卡通”發放范圍;其他在站博士后,納入評審類“圣地人才一卡通”發放范圍。
第二十六條 全職博士后在站期間享受設站(基地)單位職工待遇,其福利待遇、成果轉化獎勵等按照合同或協議執行,并計算工作年限。設站(基地)單位應按規定為博士后繳納社會保險費。進站前無工作經歷的博士后參加工作時間從進站之日起計算。定向委培、在職人員以及現役軍人身份博士后,在站期間的待遇、福利及成果轉化獎勵政策,由原工作單位與在站單位協商確定,并在進站工作合同或協議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七條 人事關系轉至設站(基地)單位的博士后,可在設站(基地)單位所在地落常住戶口,隨遷子女可在設站(基地)單位所在地辦理入托入學等手續,享受當地常住戶口居民的同等待遇。鼓勵各縣(市、區)、設站(基地)單位通過購買社會化服務、貨幣補助或統籌利用人才公寓等多種方式解決博士后周轉房問題。
第二十八條 外籍博士后按照簽訂合同或協議確定的在站時間申請辦理簽證、工作許可和居留手續。外籍博士后在站期間,按照與國內博士后相同政策進行管理和服務。涉及外事管理事務的,由設站(基地)單位按照外籍人員在華工作、居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博士后在站期間,經設站(基地)單位同意,可根據博士后管理有關規定調整研究項目、更換合作導師、延長在站時間、變更進站身份等。在站期間因工作調整等原因變更進站身份的,設站(基地)單位須在變更后3個月內報省、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按規定對在站博士后實行年度考核。考核內容由組織年度考核的單位確定,一般應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進行,主要是對博士后在站期間的德、能、勤、績、廉等進行評價考核,并按照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確定等次。考核結果作為博士后在站期間工資晉升、兌現待遇的重要依據,年度考核表應及時歸入博士后人事檔案。
全職進站博士后的年度考核由設站(基地)單位組織;定向委培、在職人員以及現役軍人身份博士后的年度考核由原工作單位組織,可重點參考博士后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的有關情況及結論進行,設站(基地)單位應客觀、科學、公正地提供年度考核所需的證明、資料。
第三十一條 設站(基地)單位完成博士后進站、開題、出(退)站等手續以及在站博士后獲得國家、省科學技術獎勵、博士后科研項目資助后,應在1個月內向所在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
第三十二條 博士后在站期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設站(基地)單位在書面告知本人或在博士后本人應知悉的范圍內公告后予以退站:
1.進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國家承認的博士學位證書的;
2.提供虛假材料獲得進站資格的;
3.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4.嚴重違反學術道德,弄虛作假,影響惡劣的;
5.被處以刑事處罰的;
6.因曠工等行為違反所在單位勞動紀律規定,符合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情形的;
7.因患病等原因難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8.未經批準同意出國或出國逾期不歸超過30天的;
9.合同(協議)期滿,無正當理由不辦理出站手續或在站時間超過6年的;
10.其他情況應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不享受國家、省、市對期滿出站博士后規定的相關政策,設站(基地)單位應及時與退站的博士后按合同或協議的規定辦理博士后工作關系解除或終止手續。
第六章 博士后出站管理和服務
第三十三條 博士后工作期滿,完成科研項目計劃書規定的職責任務,完成并提交博士后研究報告,經博士后合作導師同意、通過設站(基地)單位的出站考核后可以出站。完成出站手續的博士后可在博士后辦公系統中自行打印《博士后證書》。
第三十四條 出站考核為博士后出站前的全面綜合考核,考核內容主要是科研項目計劃書的完成情況、科研創新成果數量與質量等。
提出出站申請時,博士后應提交博士后研究報告,博士后研究報告須按照《博士后研究報告編寫規則》編寫。
設站(基地)單位應組織博士后合作導師對申請出站博士后進行出站考核,參考中期考核結果、根據博士后研究報告作出書面綜合評價,綜合評價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優秀的博士后,可給予表揚和獎勵;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予以退站并解除協議。
出站考核結果和博士后研究報告作為博士后出站后評定職稱和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 博士后工作期滿出站的,除有協議外,實行自主擇業、雙向選擇。用人單位急需、緊缺的優秀博士后,意愿到市內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等事業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可簡化招聘程序,采取考察的方式招聘;事業單位相應崗位無空缺的,可不受單位崗位限制,通過申請特設崗位的方式予以聘用。
第三十六條 出站博士后本人可在就業單位所在地落常住戶口,與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隨遷戶口。
第三十七條 符合條件的留(來)濟工作的出站博士后,可按照省高層次人才高級職稱評審“直通車”制度規定直接申報正高級或副高級職稱。出站前未參加職稱評審的,設站(基地)單位可根據其在站期間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工作成果等提出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建議。
第三十八條 博士后出(退)站后未就業的,其人事檔案按規定轉至其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或原用人單位同級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其戶口按規定轉至其進站前常住戶口所在地,可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出具的戶口遷移介紹信、《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等落戶證明材料,到落戶所在地按照規定辦理落戶。
第七章 財政資助經費使用與管理
第三十九條 完善博士后經費保障機制,設站(基地)單位應自籌必要的經費支持博士后科研工作和日常生活,市級財政有針對性地對設站(基地)單位、在站博士后以及留(來)濟博士后提供資助。鼓勵縣級財政對博士后站和博士后給予相應資金扶持。鼓勵各類社會資金投入支持博士后創新創業和科技成果轉化,并獲得相應回報。
第四十條 市級財政對博士后站、博士后研究人員給予資助,具體項目和標準如下:
(一)建站研發補助。對新獲批的博士后工作站、基地,市級財政分別給予50萬元(含稅)、30萬元(含稅)的建站研發補助,于獲批建站的次年撥付。同一單位同級別建站研發補助不重復享受。
(二)科研經費補助。博士后工作站(基地)每進站1名博士后,開題報告完成后,由市級財政給予設站(基地)單位5萬元(含稅)科研經費補助。
(三)科研項目配套資助。在站博士后人員獲批國家、省博士后科研項目資助,10萬元以下的由市級財政按1:1比例給予配套資助,超過10萬元的給予10萬元(含稅)配套資助。
(四)科研成果獎勵。對博士后人員在站期間完成,并歸屬設站(基地)單位所有或由設站(基地)單位共享收益的科研成果,獲得國家、省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級財政分別給予20萬元(含稅)、10萬元(含稅)的科研成果獎勵。
(五)人才補貼。對到博士后站開展研究的博士后,在站期間根據入站身份,市級財政按照全職人員每人每年10萬元(稅后)、在職人員每人每年5萬元(稅后)的標準,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人才補貼。
(六)出站留(來)濟補貼。市內外博士后科研流動站、科研工作站正常出站在我市工作或自主創業的,按新引進人員享受博士引才補貼政策。
第四十一條 市級博士后資助經費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發放,一般每年發放1次。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設站(基地)單位備案的博士后進站、開題、出(退)站、獎勵、資助等信息,確定初步符合條件名單,指導轄區內設站(基地)單位或博士后核對有關信息、按需提交有關材料。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根據核對情況,提出資助意見,向財政部門申請經費。資助經費撥付到位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將人才補貼直接撥付至博士后本人賬戶,其他資助撥付至設站(基地)單位賬戶。
第四十二條 市級博士后資助經費使用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財務、稅務規章制度,專款專用,其中:
(一)建站研發補助主要用于博士后站建設和博士后研究工作,包括支付高校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合作費、導師培養費,為開展博士后研究工作購置的儀器設備、實驗材料、書籍(軟件)資料、聘用助手、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參加學術交流活動等支出。
(二)科研經費補助、科研項目配套資助主要用于博士后研究工作,包括購置研究工作所必需的儀器設備、實驗材料、書籍(軟件)資料、聘用助手、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參加學術交流活動等支出。
(三)科研成果獎勵由設站(基地)單位和博士后人員協商自主支配使用。
(四)人才補貼和出站留(來)濟補貼由博士后本人支配使用。
建站研發補助、科研經費補助、科研項目配套資助的使用要堅持勤儉節約、精打細算,充分利用現有條件,力求使有限資金發揮最大的經濟社會效益。
第四十三條 建站研發補助由設站(基地)單位制定資金使用計劃,并在資金撥付前報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科研經費補助、科研項目配套資助由承擔項目的博士后研究人員制定資金使用計劃,并在資金撥付前報設站(基地)單位財務部門和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設站(基地)單位應根據經費類別單獨立賬、代為管理。博士后出(退)站前,設站(基地)單位應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科研經費補助、科研項目配套資助等資金使用情況報告。
第四十四條 設站(基地)單位要強化對資助資金使用情況的審核和監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不得隨意擴大開支范圍。對偽造申請材料、證明材料以及虛報、提成、截留、挪用經費等違規行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有權取消其資助資格,追回撥付資金;相關部門可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監察、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 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對資助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抽)查,對使用效益進行考核評估,考核評估情況作為申請博士后資助項目和推薦優秀博士后站(基地)的重要依據。各設站(基地)單位應根據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要求,及時提供各類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報告,并配合開展檢(抽)查工作。
第四十六條 根據《山東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辦法》,國家、省、市(含區、縣)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中,博士后的勞務性費用可在直接費用中列支。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及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開支標準。博士后社會保險補助納入勞務費科目開支,不設比例限制。
第八章 博士后工作評估
第四十七條 博士后工作評估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簡便的原則,依照規范的標準、程序、方法進行。
第四十八條 工作站評估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照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部署做好全市評估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博士后管委會根據評估結果,對獲優秀等次的工作站予以表彰或表揚,對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或予以撤銷設站資格。
第四十九條 基地實行動態管理,授牌后連續兩年無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員的,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取消其基地資格,兩年后方可再次備案;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收回其“山東省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牌匾。基地獲批設立工作站后,其基地資格自動注銷。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參照對工作站評估辦法不定期組織對基地的評估,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十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根據工作需要,可參照對工作站、基地評估辦法,不定期對全市博士后站開展評估,督促指導設站(基地)單位健全管理機制,加強博士后招收培養,加大博士后工作投入,提升科技研發能力。
第五十一條 博士后站喪失設站(基地)條件或嚴重違反博士后工作有關規定的以及基地需要注銷的,由所在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初步建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提出注銷建議,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根據《山東省有關博士(后)生活補助核定發放辦法》(魯人社字〔2021〕31號)規定,2020年2月24日后入站,按規定應由市縣統籌保障在站生活補助的博士后人員,按本辦法發放人才補貼,不再發放原生活津貼。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1日,施行期間國家和省、市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