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律法規中與《濟寧市文明行為
促進條例》相關的法律責任規定
2019年7月26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濟寧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本條例規定的不文明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為方便城鄉居民朋友更好地學習、踐行《條例》,現將有關法律法規中部分與《濟寧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相關的法律責任規定梳理如下。
1、違反《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的
《濟寧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公民應當維護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禁止隨地吐痰、便溺;禁止亂扔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廢棄物。
禁止從建筑物、車輛內向外拋撒垃圾及其他廢棄物。
禁止從臨街門店向城鎮街道清掃垃圾。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可處以五十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清理,并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2、違反《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的
(1)《濟寧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城鎮道路兩側建筑物的陽臺外、頂部、平臺、窗外、外走廊等應當保持整潔,不得堆放、吊掛或者晾曬有礙城鎮容貌的物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2)《濟寧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禁止在城鎮道路兩側的樹木、綠籬、護欄、線桿等處吊掛雜物或者晾曬衣物等。
違反前款規定的,進行勸導、告誡,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3)《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擅自在建筑物、構筑物的外墻或者公共設施、路面、線桿、樹木等處進行張貼、涂寫、刻畫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處理的,可書面通知通信企業暫停其在張貼、涂寫、刻畫中標明的通信號碼的使用。
3、違反《條例》第九條第(五)項規定的
(1)《濟寧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本條例所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構)筑物、設施、場所及其一定范圍內的區域。
(2)《濟寧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人和使用管理人是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間有管理責任約定的,從其約定。
(3)《濟寧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包括下列內容:(一)保持容貌整潔,無亂擺賣、亂停放、亂張貼、亂涂畫、亂開挖、亂搭建、亂堆放、亂掛曬等行為,保持責任區內地面、建筑物外立面整潔、完好;(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及引發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三)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保持整潔、完好;(四)按照規定掃雪除冰、清排積水;(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違反前款規定,責任人不履行責任,導致責任區容貌秩序、環境衛生不符合有關標準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其他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責任。
(4)《濟寧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與本轄區責任人簽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責任書,明確責任區域及管理責任。
違反前款規定,責任人不按要求簽訂責任書的,責令限期簽訂;逾期不簽訂的,由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書面確定責任區域及管理責任,并通知責任人。
4、違反《條例》第十條第(六)項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規定,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5、違反《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
(1)機動車亂停亂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2)非機動車亂停亂放
《濟寧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非機動車應在允許停放的區域規范有序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場所亂停亂放。
違反前款規定,不按規定停放非機動車的,處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6、違反《條例》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第八十九條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7、違反《條例》第十一條第(七)項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第六十三條規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八十九條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